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须在危急状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状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没办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职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讲述的,因状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法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讲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解说;如没办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需要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址;如不可以记录的,需要牢记。
4.如状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状况下才能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