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中常出现那些问题呢?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对策有什么呢?不要着急,下面律图我们就为你整理了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有关内容,请阅读知道。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容易见到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制作与管理不规范,致使对条约理解不同从而引发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件,在制作与管理中,假如制作者专业水平不够,其起草的合同缺少严谨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条约含义的歧义理解。
如笔者曾代理一块纠纷,建设方甲将它厂房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法发包给总承包方乙,乙又将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承建。乙与丙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条约为:“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丙应向乙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后乙、丙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丙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重点问题产生了不一样的理解,由此引发纠纷。
实践中,承包方总是为了承揽业务,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定义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结算报告。由于“结算机会不成熟”,当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2、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签证工作不规范,引发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3、工程资料管理不妥善,没做好提交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给予建设方签收的工作,引发竣工时间之争。
容易见到现象有2、
1、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单位总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而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来进行,一般建设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会针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假如总承包单位怠于向建设方提请竣工验收,则总是导致分包工程的实质竣工时间很难确定,即便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准时向建设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也只能将整个工程竣工的时间视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这也是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施工单位发生争议较多是什么原因。
2、实践中,一些建设方急于用涉案工程厂房,总是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用,而施工方自己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项目管理缺位,不妥善采集和保存竣薪资料,即便提交给建设方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也忽略了签收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总是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竣薪资料,不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的义务,致使竣工验收没有完成,并以此为由堂而皇之地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扣留质保金。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容易见到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防范和降低施工工程款结算纠纷,施工方需从规范上打造起完善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打造企业法律顾问规范,配置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所配置的法律员工,项目经理,现场管理职员及有关职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等。
看重合同审察和评审工作,防止盲目签订合同。
施工方因为承接业务心切,总是在建设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盲目与建设方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总是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如前述总承包施工单位乙与分包施工单位丙之间的纷争,假设丙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经验的法律员工对合同进行审察,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完全可防止竣工时间之争。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状况应准时书面记录,并妥善采集和保存有关资料,提交建设方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没办法确定,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势必致使工程量修改,总是做到哪儿改到哪儿,导致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很多产生,而增加的工程成本业主又未能准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很多结算纠纷就由此产生。而且出现这样的情况势必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由,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同意苛刻条件,导致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解决上述弊病,可采取以下对策:
施工过程中业主如很多增加工程量,必须要办理符合合同需要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是什么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成本计算应明确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健全;监理方及建设方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工程变更确认手续在建设期间应飞速办理完毕,防止任意拖延。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见各种阻力的状况时总是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觉得或许会影响与建设方的相互关系,为防止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一直拖延下去。却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总是使以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况,由于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有关确凿证据,法院或许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致使整个诉讼失败。所以在需要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应该注意办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施工方应充分看重准时采集变更和索赔的有关证据资料。总是产生结算纠纷非常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缘由不明、证据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依据工程的实质状况,拟定出思路明确、重点突出、目的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防止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健全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看重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准时向建设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准时验收,对验收时因为多种缘由而没办法完成的部位,应做专项处置,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其次,施工方应组织得力职员集中精力、全方位参与到竣工结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拓展竣工结算工作,对建设期间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剖析缘由,找出问题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建设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一直维持畅通。施工方应防止工程施工一结束,职员四处分散,不可以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建设方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薪资料和竣工结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万一出现上述状况,施工方应借助各种办法送去资料和结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级建造师设方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作为以后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状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建议的,施工方应运使用方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建设期间搞好与建设方、监理方的交流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及监理方维持密切联系与交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水平与施工进度,给建设方与监理方好形象。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施工方第一应积极与建设方和监理方交流。应尊重建设方,认真采集整理资料,随时向建设方报告状况。准时把一些问题处置掉,防止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重压。在建设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知道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并通过监理方的引导和交流尽所有可能促成建设方与施工方达成和解,从而最大程度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恶性激化。
总之,施工方一旦开始承接业务时,就需要重视工程量变更、索赔及其他有关资料的采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签订时注意约定条约中的利弊关系及可伸缩性,预防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以后扯皮。一旦出现问题,需要准时与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协商,办理好必要手续,只须双方依法办事,讲原则、讲信誉、建设合同纠纷是可以降低和防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