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为夫妻一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离婚时一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一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一同债务应由一同财产偿还。一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一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一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些,或离婚时髦未到期的一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想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一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赞同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备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结婚以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依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肯定比率承担债务或者让具备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备对内效力,并不可以因此而觉得法院的判决具备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4、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离结婚以后,一方因清偿超越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的状况。比如,双方在离婚时将全部或主要夫妻一同财产归一方,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多数一同债务,当债权人倡导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清偿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值得注意的是,如此的债务清偿协议未经债权人赞同,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离婚协议不可以成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事由。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备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