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担保时,大多数人都会同时设定保证期间的,但某些时候,因为疏忽等缘由,也会出现没设定保证期间的状况。这个时候,要如何计算担保期间,关系到债主能否向担保人追债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法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都可以应适使用方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需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暂停,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可以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法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但稍有不一样的是,此种保证方法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时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需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比如乙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日期,又未约定保证期间。那当甲需要乙还钱,并给予乙一个月宽限时时,乙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月结束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甲逾期没起诉乙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在没约定保证期间时,是很有必要计算保证期间的,这关系到债主能否够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需无需担责的问题。假如确实不了解保证期间是不是已经过了的,可以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