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条件和职责有什么
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情,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依据规定,公证员需要在公证处履行职务。公证员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共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份健康,拥有好的职业道德;
2、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即需要是年满18周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证处实习一年并经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培训合格。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常识;公证员是专职司法职员,要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解决各种法律疑难问题,不拥有相当的文化水平、法律常识和社会常识,就很难胜任公证员的工作;依据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审察、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情与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察;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与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情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守旧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回避的义务。
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不能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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