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获准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会因为各种缘由犯新罪或出逃,这个时候,公安机关一定会介入处置的,该调查的调查,该追捕的追捕。那样最后该如何处置这类罪犯呢?这成了罪犯本人及其亲属都想了解的问题。
罪犯又犯新罪或出逃的终将被收监
在实践中,暂予见外实行的罪犯,犯新罪和出逃是两种不一样的状况,在处置上,存在肯定差别的,但其最后后果,势必是罪犯被重新收监。
1、罪犯因为各种缘由犯新罪的,一定会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甚至逮捕。
公安机关在获悉其状况后,应在采取强制手段时起24小时内公告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当法院依法判决后,罪犯交由原监狱、看守所实行相应的刑罚,但若是新监狱、看守所同意罪犯档案的,罪犯在新监狱、看守所服刑。
2、暂予建外实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实行刑罚。
罪犯又犯新罪时,该如何计算剩余刑期呢?
暂予监外实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刑罚一种变通方法,其实质仍是一种处罚,因此,暂予监外实行的时间,一般都会计算在刑期里面的。
当罪犯又犯新罪时,就会出现刑期计算的问题了。罪犯因犯新罪或出逃被抓被捕的,剩余刑期仍要继续实行,而犯新罪的刑期,一般是和剩余刑期一并实行的。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状况的,暂予监外实行期间不计算在刑期内:
(1)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方法被暂予监外实行的,在监外实行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实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实行刑期。
所以,假如已经获准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应该遵纪守法,不要一时冲动导致紧急后果。如果出现问题的,可以找个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合理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