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环是指由司法职员依法搜集的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是司法职员依法塑造的、可以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用途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要紧环节和要紧组成部分。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不过一种孤立存在、不具备法律成效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怎么样均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作为物证的尖刀,只有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尸检报告和血迹鉴别或证人证言予以认证才能得以发挥其杀人凶器的证据用途;证人证言也因此得以发挥其证明力。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材料来源于于可以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环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环扣一环的证据环,赋予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如在一块故意杀人案件中,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是现场的一枚指纹,那样该证据链需要由足以证明现场指纹就是杀人凶手所留的证据环和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留下这枚指纹的人的证据环所构成,不然就不成其为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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