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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之5、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承认

www.xwios.com 2024-08-06 法律综合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别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状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既包含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含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表示同意,这事实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同,这种认同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同,不可以将二者混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需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才具备证据效力。假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向他们当事人表示同意其所倡导的事实,因为该认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作出,因而,不应视为当事人承认,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成效。2、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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