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越一个半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公告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别或者勘验的;(二)检察职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可以进行审判的。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它状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适用浅易程序的,应当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越一个半月。有延期审理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实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能超越六个月。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能超越六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同意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