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应予支持?
答: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遭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遭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依据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状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导致被害每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成本;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成本。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法官说法: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作为一种紧急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系此类侵权的基本法,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与附带民事诉讼维持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然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有违法律统一适用性。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是基本一样的,均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作者单位:山东枣庄山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