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2月,李某(甲方)与孔某(乙方)签订《房子出租合同》,约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子,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月租金1860元;房租押一付三,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出租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出租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需要甲方返还押金……出租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23年2月,孔某依约提前15日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2023年4月20日孔某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5月22日将钥匙退还李某。因退还租金、押金事宜协商未果,孔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个月租金1860元、押金1860元。 李某辩称,孔某最后交还钥匙是在5月22日,5月份已用房子22天,故赞同退还剩余9天的租金;根据出租合同约定,不认可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应退还的合理租金数额与应否退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觉得,孔某与李某之间系房子出租合同关系,《房子出租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
关于租金。涉案房子出租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孔某虽在2023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但于5月22日才将钥匙退还李某,应认定涉案出租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孔某应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22日,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31日,且李某亦赞同退还孔某9天租金,故李某应退还孔某租金540元,对孔某该部分倡导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押金。本案中,孔某系在出租期限到期前,因个人缘由提出解除出租合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孔某虽称“双方口头约定退租提前一个月公告他们即视为不违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亦不认同,故依据涉案合同关于“出租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需要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孔某关于退还押金18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孔某房子租金540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出租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没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公告出租人提前解约,公告到达的时间不可以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实质解除的时间一般以出租人赞同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子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子交接的时间为准。提前解除出租合同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可倡导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他们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守约方的实质损失进行裁量。本案中,承租人在出租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以承租人交还钥匙为准,租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同时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无权需要出租人退还押金。
法官提醒,承租人应充分考量租房需要,出租双方应在出租合同中就租期、租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情进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确实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子交接等退租手续,切勿一走了之,给双方导致非必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