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推行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九10日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舍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