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实质施工人是通过筹筹资金、组织职员机械、支付农民工薪资或劳务报酬等实质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含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第三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质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2、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是实质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他们直接向发包人倡导工程款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质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质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赋予了实质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职员或项目管理职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凯维齐,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法定代表人:王凯,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洪,北京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微,北京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北京申安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路7号。法定代表人:庄申安,实行董事。一审第三人:贵州申安盘南投资公司,住所地贵州六盘水盘州市盘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凯维齐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盘南管委会)、一审第三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德感公司)、北京申安投资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申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0)黔民终109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凯维齐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请求提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
1、凯维齐为实质施工人,其与重庆德感公司不是内部承包关系。第一,凯维齐履行了重庆德感公司名下全部施工义务,《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二审对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性质及法律关系没有进行认定。第二,案涉工程投资管理均由凯维齐独立承担,履约保证金也由凯维齐银行转账给重庆德感公司。案涉工程所有分包项目均由凯维齐及其儿子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并结算支付,所有材料均由凯维齐购置,案涉工程项目部由凯维齐及其儿子管理,有关许可证亦由其保存。第三,凯维齐不是重庆德感公司职工,没劳动人事关系,项目所需资金由凯维齐负责筹备,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最后,凯维齐需要向重庆德感公司交纳管理费。二审未对《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关系进行剖析认定,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2、案涉工程已结算。案涉工程现在已出货用,《工程水平验收会议结论》《审核定案表》均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而且唯一业主方为盘南管委会,案涉工程造价超越15亿。虽盘南管委会对《审核定案表》质疑,但未申请鉴别,应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收获,盘南管委会作为案涉工程的唯一业主、唯一合法发包人,负有向实质施工人凯维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盘南管委会称:1、凯维齐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凯维齐申请再审已超越6个月的法按期限。本案也没有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形成新证据之情形,凯维齐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倡导不成立。凯维齐请求撤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而非二审民事裁定,其再审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