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邵、小邵系父女关系,徐某系小邵老公。2021年4月份,徐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老邵借款50000元。老邵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出货给徐某。后老邵向徐某催要时,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老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
1、2021年4月份,其向老邵借款50000元是事实,但老邵诉称该借款是用于被告购买挖掘机不属实,被告在2021年从没购买过挖掘机,被告与小邵是在202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是小邵从我们的娘家处所借,也是经小邵的手出货给被告,被告接到该款于2021年4月17日就转给过小邵,让她生活所用。被告在内蒙古经营一家公司,是被告个人投资私有企业,被告接到该借款后,在内蒙交给小邵5000元现金,剩余的钱被告和小邵旅游花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2021年4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用于被告与小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的一同生活及一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被告与小邵负有一同偿还义务,原告单独起诉被告一人,实属漏列被告,所以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2、由于原、被告的特殊身份关系,女婿向岳父借钱根本没有借款利息的问题,且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因此原告倡导的从借款之日2021年4月16日到付清为止,根据月息1分倡导利息,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民间借贷案件中,女婿向岳父出具借据,以夫妻一同债务抗辩的,怎么样来认定偿还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倡导案涉款项为夫妻二人的一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一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没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该抗辩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老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徐某倡导向其岳父的借款是由夫妻二人一同消费了,但没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且其老婆小邵并没有进行追认,故对其抗辩倡导,不予支持。另,本案生效后,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