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条件不满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国内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条件不满足时法院不立案。不立案状况有:夫妻感情未真的破裂,未达法定标准;起诉非自愿,受威胁强迫;当事人未做好诉讼筹备,如起诉状、证据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离婚条件不满足不予立案的情形包含几种
在离婚诉讼中,缺少证实感情破裂或未达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据,法院很难支持诉求。平时小摩擦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另外,若女方在孕期、产后期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除非特殊必要状况,男方提出的离婚一般不被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起诉离婚条件有什么需要和标准规定
法律上提起离婚诉讼需满足条件:婚姻关系破裂是重点;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丢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可作证据;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一方失踪,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会获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条件不满足不予立案的情形容易见到的有:双方感情未破裂,譬如只不过偶尔的争吵、分歧,没达到法定的感情破裂程度;起诉离婚不是基于真实意愿,存在被胁迫等情形;未筹备好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